阿弟糕在莆田调戏女子!后为发泄情绪竟然……

摘 要

 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


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,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18年4月5日1时30分许,同案犯张某某、陈某某、李某乙等人(均已判决)酒后无故言语调戏与被害人马某某、尼某某同行的女性比某某、尔某某,继而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。后同案犯陈某某、张某某、李某乙、马某某(均已判决)伙同同案人孔某某(另案处理)、被告人李某甲为发泄情绪,持竹竿、啤酒瓶等工具,先后对被害人尼某某、马某某实施殴打,造成被害人马某某、尼某某头部、额部、四肢不同程度的损伤。经伤情鉴定,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,被害人尼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

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14日在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雨露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户籍证明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;

2.证人比某某、尔某某、尼某某、李某乙等人证言;

3.被害人马某某、尼某某陈述;

4.同案犯陈某某、张某某、李某乙、马某某、同案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;

5.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;

6.伤情鉴定意见;

7.现场勘验笔录、指认、辨认笔录等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犯张某某、陈某某等人,为发泄情绪,随意殴打他人,致一人轻伤一级、一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

qyanglu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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